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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逃逸 赔钱罚金加拘役
发布时间:2013-01-09 08:45:08
本网讯(何文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偏偏就有人把这句戒律当作耳旁风。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红因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红醉酒驾车行驶至虞城县杜集镇卫生院门口,其在倒车程中撞住停在路东侧的挂着湖北牌照的轿车左侧,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杨某红驾车逃逸,后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中队民警截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红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85.25mg/100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有具体的悔罪表现,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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