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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男子酒后盗窃 领刑时方知犯罪已晚
发布时间:2013-01-10 11:04:55


     本网讯(许斯雯)   2013年1月9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盗窃案,并当庭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庭审中,黄某辨称并不清楚自己酒后的行为属于盗窃,只是酒后出于好奇心理才去实施盗窃行为的,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说法和教育后,黄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已构成犯罪,当庭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系凌云县当地一“五保户”,无业,文盲,经常酗酒。2012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喝酒后上街游玩,在经过凌云县城“一木网吧”门前时,发现停放有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且车头未锁,即产生盗窃念头,于是便将该车盗走。破案后,被盗的红色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失主王某。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10元。

  2012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喝酒后走过凌云县土产公司门口时,发现该公司大门口上方处有一个银白色的摄像头,出于好奇即产生盗窃念头,于是又将该公司安装的摄像头盗走。破案后,被盗摄像头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失主凌云县土产公司。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0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1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所盗赃物已退还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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