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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搞年庆放烟花炸伤工人手遭索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1-11 09:21:23


     本网讯(丘理 梁秀薇)   一公司为了庆祝一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召开表彰大会,并为员工举行会餐,为了增加喜庆购买了烟花燃放,然而为了增加喜庆的烟花在燃放的过程中使悲剧发生,一名工人不幸被烟花炸伤手。

    44岁的李斌称,其于2004年6月和妻子从广西全州县农村老家到南宁市打工,有幸的是其一来到南宁就找到了工作,在南宁市南建路的广西某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原料搬运队跟随另一名农民工李某搞搬运工作,工作报酬是按个人做了多少的量付多少钱。李斌对待这份搬运工的工作比较积极,个人所得的报酬还不错,为此,李斌很珍惜这份活。

    2012年1月9日,是李斌所盼望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公司要搞表彰大会、组织员工会餐、还有烟花看。可李斌没想到,其吃完晚餐从会餐处到对面宿舍取电动车准备回出租屋时,被饲料公司燃放的烟花爆炸击伤右手腕部骨折。事故发生后,饲料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开车送李斌到医院治疗。在治疗中,烟花的销售商周某给李斌垫支了3200元医药费。事情发生后,为了处理赔偿李斌受伤的各项补偿费,2012年3月,饲料公司与李斌进行了多次协商,饲料公司答复一次性补偿李斌8000元(含误工费、治疗费),李斌对饲料公司提出的补偿金额不满意。

    为了解手腕到底伤到何种程度,2012年5月30日,李斌到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斌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属X级(十级)伤残。2012年6月28日,李斌一纸诉状将饲料公司及烟花的销售商周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饲料公司赔偿李斌治疗费4743元、误工费24500元、残疾补助金34128元、交通费850元、陪护费6000元、残疾鉴定费721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80942元。

    对于李斌的起诉,饲料公司认为有些不是事实也不认可,特别是李斌在南宁受伤,申请伤残鉴定却到桂林,为此,2012年8月,饲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斌进行重新司法鉴定。2012年11月,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斌的伤残鉴定意见为,李斌之损伤后遗症未达伤残等级。

    2012年12月10日,江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饲料公司提出,事发后,公司带李斌到医院治疗,领导也主动和李斌协商赔偿。此案中,饲料公司的责任是轻微的,造成此次的事故是多方的,一个是李斌本人责任,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安全意识判断应该有一定能力,可李斌在燃放烟花时跑到燃放点本身就不对。其次是那个烟花有质量问题,烟花销售方也应该承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经申请重新鉴定,证明李斌没有伤残,因此,李斌主张的很大一部分费用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对于李斌的起诉,烟花销售商周某则提出,其对李斌的受伤没有直接或间接过错,其销售的烟花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并有烟花销售许可证,且案发是春节期间,烟花销售不单止自己一家,其被牵扯进这起诉讼中是基于饲料公司通知说是在自己的商铺购买了烟花,至于是不是自己商铺的烟花销售给李斌造成伤害,没有客观证据证实。

    法庭上,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法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由李斌提出调解方案,李斌请求调解5万元,对李斌提出的调解意见,饲料公司表示不同意。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没成功。庭审过后,主办该案的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继续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双方本着互惠互让的态度来解决纠纷。在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双方最终同意再次进行调解。饲料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00元;第三人周某已经支付给李斌的费用不再向李斌、饲料公司追偿;饲料公司支付给李斌费用也不再向李斌及第三人周某追偿。调解结束后,饲料公司当场给李斌支付了75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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