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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企业家“被精神病” 状告医院获赔3万
发布时间:2013-01-11 09:47:30


     本网讯(李晓理)   正在公司处理商务,几名彪形大汉突然入室对董事长强行搜身掳走名表和手机,并被急迫押上救护车拉到一家精神病医院,强制住院治疗……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侵权案件,判决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当面向原告闻华(化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今年49岁的闻华,担任河南省一家白酒销售公司董事长,业绩名声极佳。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成为一个绝对“黑色幽默”的主人公。2012年7月20日,闻华的前妻魏女士(二人于2010年7月离婚)以“妻子”的名义给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打电话,称“丈夫” 闻华患有精神病,请求医院收治。医院在“审查”了魏女士和儿女“送治申请”和她们“夫妇”的户口本,即安排医院6名工作人员,驾驶医院的救护车,到闻华开办的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内,将正在打理生意的董事长闻华架上救护车拉到医院诊治。2012年7月22日上午,闻华向外求救,其四弟接到求救后和律师到达精神病院,经向医院交涉放人未果,遂拨打110报案。民警赶到医院“认定”收治有误,建议立即放人。2012年7月23日上午,闻华的四弟和律师再次来到精神病院,要求办理出院手续。医院仍坚持“谁送来的谁接走”,必须要魏女士到场才能放人。当晚上18时30分,在新闻媒体等多方干预下,闻华的四弟签字后,医院才允许这位健康的“病人”出院。

    原告闻华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称,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非法收治原告,限制人身自由达80多个小时,并受到非人待遇,侵犯原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要求赔偿20万元;被告逼迫身体健康的原告口服、静脉注射药品,并捆绑、殴打原告,侵犯原告身体权、健康权,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院长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40万元。

    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辩称,院方承认后来得知原告和魏女士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魏女士向院方出示的两人的户口本表明两人还在一起生活,证明俩人有“特殊关系”。而且他们的孩子和魏女士一起送原告闻华来我院治疗,符合我院的相关手续。根据精神病诊治流程只有送病人入院的魏女士才能签字,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因魏女士一直不愿出面才导致原告住院二、三天。医院在对其病情了解的基础上让病人住院观察,治疗上不存在过错。若非要说过错,那也是魏女士的过错,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仅凭魏女士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将原告闻华带往医院诊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自由权。

    法庭确认,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闻华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受到的损失,符合有关规定,但要求赔偿40万元中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酌定赔偿3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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