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古稀兄弟争遗产 鸿雁传书解诉求
发布时间:2013-01-14 10:47:38


     本网讯(通讯员 吴宏斌)   近日,由于主办法官献良策,在第三人不在场下,巧用鸿雁传书,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古稀兄弟争遗产纠纷案件,使得亲兄弟流涕而拥。

    2012年9月17日,一位年近八旬的古稀老人来到法院立案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现登记在黄妙南名下的岑国用(99)更第XX号土地房屋为黄杏南与黄妙南共同所有,该房屋位于岑溪市马路镇马路街。原来这位古稀老人叫黄杏南,同为古稀之年的黄妙南是他的亲弟弟。

    本案的房屋是黄海章于1953年3月1日以其在岑溪县马路乡马路街的私铺与岑溪县人民政府互换取得的,位于马路乡马路街顶的铺面一间,面积160平方米。1954年黄海章去世,1989年9月铺面土地进行登记时,登记在黄杏南和黄妙南的母亲林惠祯名下,证号为岑国用(1989)更第XX号,1992年林惠祯病故。原告黄杏南、被告黄妙南、本院追加的第三人黄美群、黄丽群、黄育群、黄杰南(已故)同是黄海章和林惠祯的子女,第三人许桂娥、黄东育、黄宇是黄杰南的妻儿。黄海章和林惠祯去世后,被告黄妙南将登记在林惠祯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单独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黄妙南名下的岑国用(99)更第号土地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

    开庭后,由于第三人许桂娥、黄宇、黄东育远在辽宁,他们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本案虽然事实清楚,依法可以作出判决。但是,主办法官吴东健考虑到,依法宣判,案结事了,也必然会导致亲兄弟反目成仇。同时,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的三姐妹黄美群、黄丽群、黄育群表示,如果原、被告能够达成和解,她们都愿意放弃继承。被告黄妙南曾经提到,其实他们亲兄弟几十年来,从来没有发生什么争吵,希望法庭能够从中调解,能够让兄弟和好如初。同时,原告黄杏南也表示过,自己并不是说要占有多少份额,只是想按习俗对厅堂也享有份额。

    最后,主办法官吴东健提出调解方案,由黄杏南与许桂娥、黄宇、黄东育共同继承登记在林惠祯名下的岑国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目前尚未拆除的60平方米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黄妙南继承余下的房屋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黄美群、黄丽群、黄育群自愿放弃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黄妙南对黄杏南及第三人许桂娥、黄宇、黄东育所继承的房屋一楼享有通行权和使用权;三方对各自所继承的房屋若需买卖均须经过其他两方同意。此方案既解决原告的份额问题,又解决被告通告和使用问题,更防止“一屋两姓”(单方买卖房屋)问题,得到原、被告一致同意。对于不到场的第三人许桂娥、黄宇、黄东育,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及时将调解方案告之第三人,并得到第三人同意,最后通过鸿雁传书方式邮寄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最终促成调解。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