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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无证驾车致一死自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4 16:35:38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求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求醉酒无证驾驶赣J19761号“金杯”面包车从宜丰县棠浦镇装木料前往高安,途经320国道879KM+900M处时,因有一货车在公路上调头,被告人曾某求驾车绕行至货车后面非机动车道上,撞上欧阳某驾驶、同向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赣03-61855号“宝石”变型拖拉机,造成面包车损坏及该车上曾某求受伤、乘车人温某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阳某驾车离开现场并打电话报警。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求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欧阳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由欧阳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人民币110000元,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曾某求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曾某求的行为表示谅解,且曾某求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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