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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以施工者无建筑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3-01-15 08:38:42


     本网讯(王长平 李夏莲)   新房建好并已入住,房主却以盖房人无建筑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2013年1月1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华跃支付原告曹旺国工程款10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李华跃与原告曹旺国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约定,原告曹旺国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李华跃住宅,砖混四层,合同总金额为205000元,完成基础时付50000元,完成四层楼面时付50000元,工程完工竣收时付10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先期均按协议履行。2012年8月底,房屋建好并已装修入住,被告李华跃却以原告曹旺国无建筑资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105000元,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曹旺国以个人名义与被告李华跃签订《建房协议书》并借用江西丽华建筑公司资质办理建筑审批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无效”;同时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曹旺国以个人名义与被告李华跃签订《建房协议书》并借用江西丽华建筑公司资质办理建筑审批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房协议书》无效。因本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曹旺国作为承包人请求被告李华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曹旺国与被告李华跃之间签订的《建房协议书》无效;被告李华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曹旺国工程款105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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