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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与实际不符 开发商违约退款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3-01-15 08:56:47
本网讯(通讯员 李莉 雷娜)
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案,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黄义与被告桂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桂林市秀峰区一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套内建筑面积为126.10㎡ 、单价为2877.87元/㎡,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有差异,则单价不变按《测计建筑面积报告书》中载明之套内建筑面积结算。原告称已支付全部购房款362900元,根据测计建筑面积报告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123.71㎡,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6878.11元。同时,被告于2006年10月26日向原告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代办费用2000元却未履行代办义务,该笔代办证费用亦应退还。另,因被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致原告超期获取房屋权利证书,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25.8元。 被告应诉后表示存在多收取购房款以及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代办费的事实,同意予以退还;对于逾期办理权属登记则存在业主亦知情的客观情况,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积极部署调解方案,对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晓明利害,秉承“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继续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他们的所思所忧及利益诉求。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前返还原告黄义购房款6878.11元、土地使用权证代办费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000元。原告黄义放弃要求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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