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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孩骑电动车撞上中年妇女赔偿七千
发布时间:2013-01-16 09:05:09
本网讯(周勤 常洮)
一“80后”女孩骑电动车在街道上行驶时,在夜幕笼罩下不小心撞上了行走的一名47岁中年妇女,造成该妇女头部、肺部、颈椎及全身软组织多出损伤。在交警部门复核审查期间,原告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事实,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美美(化名)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394.16元的70%,即7275.912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2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张美美骑电动车,沿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街自南向北行至该镇派出所门口南侧时,撞住步行的原告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女士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美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美美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向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同年11月22日,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以复核审查期间,原告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受理为由,终止复核。 原告李女士受伤后,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一、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震荡、脑内腔隙灶;(2)、颅骨骨折、头皮血肿。二、合并:(1)、肺挫伤;(2)、右脚底局部皮肤缺损;(3)、颈椎间盘脱出、椎管狭窄;(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2年7月30日出院,支出医疗费4071.56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原告李女士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后,7月31日转至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脑震荡;(2)、肺挫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同年8月9日出院,支出医疗费2045.12。原告李女士,系农村居民,住院期间,由丈夫闫某某护理,闫某某系农村居民。 原、被告为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美美骑电动车撞住步行的原告李女士,造成原告李女士受伤,被告张美美未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其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应负较小责任的证据,故本院依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仍确认被告张美美负主要责任。现原告李女士就事故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美美辩解理由,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李女士的损失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394.16元。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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