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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发生口角后聚众斗殴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1-16 09:30:47
本网讯(熊莺)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笑有期徒刑3年。
2012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笑与肖亮(在逃)在本市一饭馆内发生口角,两人均不服气,并相约叫人来解决问题。肖亮走后,李笑打电话给杜明国要其叫人过来。15分钟后,杜明国带来十余人。于是双方持棍棒等凶器进行殴斗,致使于浩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浩伤势为轻伤甲级。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李笑与被害人于浩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于浩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笑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笑为逞强斗狠,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笑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笑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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