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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 男子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6 11:12:16
本网讯(汪锦修 范跃胜)
虽然是经过批准合法采购的导火索,但男子长期不用,存储于自己家中,就属于犯罪。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金文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是个较有生意经的人,2004年至2008年,其独自经营一家较大的片石采石场,生意不错。而且其经营采石场也较为守规矩,自己拥有爆破员资格,其用于采石的炸药、导火索等物品都合法获得。期间,其经公安机关审批,先后于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多次采购导火索,用于采石场爆破生产。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守法的生意人,不知何故却干一件糊涂事。2006年前后,被告人开办的采石场,在经营上失去竞争优势,无奈只好停办,改做其他生意。于是,他未加思考任何后果,便将一捆未用完的导火索带回家中,放置在三楼房间阁橱上保存。因为他人举报,至2012年2月18日该导火索被公安民警搜查缴获,其保存时间长达五年多。经检验、测量,其保存的出导火索为工业导火索,长度达 217米,具有燃烧性能。 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被传唤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其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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