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惯偷用破坏性手段数次盗窃获刑三年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3-01-16 11:56:53
本网讯(吴浩明)
家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六寨镇的黎小良,素有“小南丹”的绰号之称。在2012年6月至7月这两个月期间,多次利用专业工具进行盗窃作案,凭借以往作案经验和随身携带作案工具,频繁盗窃得手。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小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黎小良退赔两位被害人被盗钱财,没收作案工具。
年仅21岁的黎小良,曾于201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黎小良流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铜鼓广场旁的农行宿舍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折叠刀将被害人罗向军停放在宿舍区的小车车窗撬坏后,盗走放在车里面的一部苹果牌4S手机。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49元。 2012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黎小良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东方明珠小区4栋楼下,用石头砸被害人周国强停放在楼下的小车玻璃,因未能砸烂车窗玻璃,后又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车窗,盗走放在车内的一条香烟、一包茶叶和一台相机。 2012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黎小良流窜到华锡集团车河选厂在金城江的宿舍区6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折叠刀撬烂被害人黄晶晶停放在宿舍区的小车车窗,盗走放在车内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及300元现金。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黎小良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3年1月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小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小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小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