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亚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丁德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丁德群私自在丰城市丽丰汽车废铁厂以人民币9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车牌号为赣CM4607农用车,完成交易后,由被告人丁德群一人驾驶该车从洛市集镇沿丰洛线往丰城城区方向行驶。上午9时48分,被告人丁德群驾车行至孙渡集镇路段超越同向由辛系山驾驶的赣C34N98三轮摩托车,因操作失误挂倒了该摩托车,三轮车又撞倒行人吴辉、谢露杰,导致吴辉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吴辉的伤情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丰城市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德群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细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桃辉不负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德群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