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世顺 刘江辉)
承运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送货物,未按时将货物送到,应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承运人周学才赔偿魏小华各项损失37696元。
2012年7月4日,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唐家庄村的魏小华与货车司机周学才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由周学才于7月8日之前将魏小华的56件另加12小包玉米种自镇平运送到郑州某种子公司。7月5日,周学才用自己的货车拉着玉米种从镇平出发,但玉米种在运输途中被雨水淋湿,周学才将玉米种晾晒后,于7月11日才将货物运至郑州某种子公司。郑州某种子公司以超出交货时间,且种子淋雨严重为由,拒收货物。周学才在未告知魏小华的情况下,又将货物拉回镇平。
法院审理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魏小华与周学才达成了货物运输协议,由周学才将种子运送到郑州,魏小华支付运费,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周学才作为承运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周学才在接收货物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确保货物安全,致使玉米种子被雨水淋湿。《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周学才应对魏小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