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易晓霞)
“冲动是魔鬼!”本来可以用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叶文,却因一时意气,选择了用暴力伤人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忿,结果被害人包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案发后吴军、叶文等人纷纷出逃,但是法律的威严和良心的不安像阴霾一样时刻压在他们的心头。终于叶文在逃亡七年之后选择了投案自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同时也成为了本案第五个投案自首的作案人员。2013年1月15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文与吴军(已判刑)、陈芦(在逃)因与被害人包夜有矛盾而欲对包夜报复。2004年8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文与吴军、陈芦纠集谢科、香辽、吴强(均已被判刑)等十几人到浦北县张黄镇“庞十”的冰摊集中后,吴军拿一支猎枪,被告人叶文与陈芦等人拿西瓜刀,香辽用摩托车搭吴某,谢科搭被告人叶文和陈芦,吴强搭“四角牛”等人,与十余名同伙窜至张黄镇“华怡休闲吧”门前,见到包夜与朋友在酒吧饮酒时,吴军用猎枪朝包夜的大腿打了一枪后,即叫香辽搭其逃离现场。包夜左大腿中枪后往城南大门方向走去,被陈芦等人持刀追上,朝其身上乱砍数刀,随即乘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包夜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叶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文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叶文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文虽不是最初提出犯意的人,但亦召集人员参与打架,是主犯。本案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在主犯中情节较轻,在量刑时考虑予以区别。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