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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床铺有瑕疵 学生睡觉跌下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7 15:19:17


     本网讯(汪锦修 吴全明)   学生来到学校读书,校方除教书育人外,还要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和身心健康。2012年12月31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鹰潭市某技术学校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原告人姚承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6977.83元的80%即53582.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姚承续及其法定代理人诉称,被告鹰潭市某技术学校为一所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私立制民办学校,姚承续慕名前来求学。2010年8月30日,姚承续在鹰潭市某技术学校办理了入学及住宿手续,正式进入该校读书,成为该校的一名住宿生。鹰潭市某技术学校为了容纳更多生源,给住校生均安排上下式铺睡觉休息,姚承续睡的是上铺。2010年9月17日晚上,姚承续在熟睡中因翻身,不幸从上铺摔落到床下地面受伤,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共45天,花费医疗费15835.43元。经鉴定,姚承续左肱骨外髁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肘内翻畸形矫形术等后续治疗费为22000元。姚承续曾与鹰潭市某技术学校多次协商,但该校除支付了12000元外,对其他的损失拒绝赔偿。姚承续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鹰潭市某技术学校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995.83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还应赔偿105995.83元。

    被告鹰潭市某技术学校辩称:学校所使用的床铺是目前普遍适用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其履行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义务。学校按上级要求成立了“综合治理安全领导小组”,经常对学生安全教育,每晚均有教师巡查学生宿舍,履行了各项安防义务;姚承续熟睡中因翻身摔落床下而受伤,是其自身特殊体质即在熟睡过程中翻身动作异于常人而导致的,学校没有过错。姚承续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医院抢救并垫付了12000元的医疗费用,尽了相应的义务,因此,学校无需对姚承续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姚承续偿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2000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下事实:原告姚承续系被告鹰潭市某技术学校住宿生,住上铺。2010年9月17日晚姚承续熟睡中从上铺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诊断为:左肱骨外髁粉碎性骨折;左肘关节内翻畸形。不久后,又入同一所医院住院治疗13天,最后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肘关节轻度内翻畸形。治疗两次共住院45天,花费医疗费合计为15835.43元,其中鹰潭市某技术学校垫付12000元。此后,姚承续伤情经该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左肱骨外髁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肘内翻畸形矫形术等后续医疗费用约为21200元至22000元左右,鉴定费为1400元。姚承续所住宿的床上铺经勘查,该床铺上铺外护栏高11.5cm,宽(中间)63cm。姚承续1998年3月22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姚承续在被告鹰潭市某技术学校就读和住宿,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提供给姚承续住宿的床上铺虽然安装了护栏,尽了一定的职责,但护栏高度不足以防止原告姚承续睡觉时从上铺摔下,学校在管理和提供的床铺方面均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姚承续至摔下受伤时已经年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对自身的安全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姚承续在本案中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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