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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无证购买并采伐樟树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5:40:47
本网讯(江毅)
与村小组长谈好价格购买樟树并采伐,两男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华、李小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9月,被告人李小华从丰城市白山镇刘家村小组组长刘兵处得知刘家组打算卖些樟树,被告人李小华向刘兵表示愿意购买。第二天,被告人李小华在刘兵的带路下,在刘家组选好要采挖的12棵樟树,双方以5000元价格成交。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李小华请同村的被告人李小春入股,一人一半,并同到刘家采挖樟树,采挖过程中,刘家组两村民田里的3棵樟树又卖给两被告人。至案发时,两被告人仍未办理采伐证,共采挖樟树15棵,樟树直径为30-74cm。经鉴定,涉案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华、李小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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