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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学少年夜间结伙抢劫独行妇女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8 08:55:47


     本网讯(李媛洁)   三名未成年人魏恒、胡杰、黄德志退学后沉迷上网玩乐,为筹上网费用及玩乐花费,先后两次(被告黄德志参与一次)到兰海高速公路钦州出口处附近抢劫晚上单身独行的妇女,作案后三名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回被抢财物。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抢劫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恒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胡杰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黄德志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三被告人罚金及退还赃款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胡杰向被告人魏恒提议去抢劫,两被告人经商量后去到兰海高速公路钦州出口的引道附近守候,伺机抢劫。当晚22时许,被告人魏恒、胡杰看见被害人庞兰在兰海高速公路钦州出口的引道上行走,两被告人即上前拦住庞兰,被告人魏恒持刀威胁庞兰,被告人胡杰抢走庞兰的挎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一条铂金项链、一颗钻石吊坠、一台联想PS50手机等物品)。之后被告人魏恒趁被告人胡杰不注意,私自拿走了挎包内的人民币3500元,剩下的人民币1500元,二被告人已分赃、花销完毕。另外,被告人魏恒分得涉案的铂金项链和钻石吊坠,该铂金项链和钻石吊坠之后又辗转由被告人胡杰出卖。被告人胡杰分得涉案的联想PS50手机,之后被告人胡杰将手机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追回的铂金项链、钻石吊坠、联想PS50手机发还被害人庞兰。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铂金项链、钻石吊坠、联想PS50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030元。被告人胡杰归案后,带公安机关到涉案的铂金项链、钻石吊坠、联想PS50手机的销赃地点提取涉案的赃物。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魏恒、胡杰、黄德志经商量后决定到兰海高速公路钦州出口抢劫。之后,被告人胡杰准备了抢劫所用的两把刀具。30日凌晨,三被告人窜至兰海高速公路钦州出口处守候,伺机抢劫他人财物。4时许,三被告人看见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有人下车,被告人胡杰遂前去查看下车人员的情况,探知是一妇女(被害人邓某)携带一小孩下车后,被告人魏恒、黄德志持刀上前。被告人黄德志持刀指着被害人邓某威胁邓某不要动;被告人魏恒一边用持刀指着邓某,一边抢邓某身上的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70元、一台诺基亚2220S手机等物),之后被告人魏恒又动手搜被害人邓某的身,搜到人民币250元,之后被告人魏恒趁被告人胡杰、黄德志不注意,私自拿走了该人民币250元;被告人胡杰则在旁边看并拿着被告人魏恒抢下的挎包,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追回的涉案诺基亚2220S手机、人民币300元等物品发还被害人邓某。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诺基亚2220S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恒、胡杰、黄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魏恒、胡杰各参与抢劫2次,参与抢劫的犯罪数额均为人民币9810元,被告人黄德志参与抢劫1次,参与抢劫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8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恒、胡杰、黄德志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恒、胡杰、黄德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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