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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瞒报财产被罚一万
发布时间:2013-01-18 15:20:56
本网讯(周艳梅 梁业盈)
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债务,还对法院发出的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也未依据《报告财产令》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的被执行人周某最终不仅被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个人名下的房地产,还被罚款一万元。据悉,这是修改后的新《民诉法》2013年1月1日实施后,钦北法院首次对个人因不报告财产情况而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广西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周某、甄某、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钦北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某、甄某、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定于2012年9月10日前共同清偿尚欠原告广西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676472.5元、违约金200000元,如三被告未按约定付清全部项款,则三被告必须支付本金2676472.5元、违约金800000元,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协议达成后,三被告没有自动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并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案件义务,七日内报告财产情况。但三被执行人均没有自觉履行案件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情况。2012年10月中旬,执行人员经过前往海南三亚市执行,在三亚市城郊法院的协助下,通过拟拘留、罚款的方式,被执行人甄某自动履行了案件义务款100万元。慑于执行威力,身在广东中山市的周某出具一份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还款义务,对剩下债务一拖再拖,也不接执行人员电话。 2012年12月下旬,以执行人员前往中山市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周某在该市辖区内竟然有三处房地产,分别为一栋集体用地的建筑面积为280.44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出让用地的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为265.67平方米的房屋和一套面积为181.34平方米的商品房。但被执行人周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没有全部履行案件义务,也没有主动申报财产情况。2013年1月4日,执行人员在元旦假日后上班第一天,便赶赴广东省中山市,次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周成辉的上述后两处房地产,并依据新修订后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不主动申报财产的周某发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原本想拖着不还钱的“老赖”终于自食苦果,不但最终要偿还欠款,还得支付一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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