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转弯未让直行两摩相撞 瑶族“老同”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1-21 08:35:08


     本网讯(赵令崧)   因未注意观察过往车辆,瑶族“老同”(当地俗称白裤瑶族同胞为“老同”)骑摩托车转弯进入左侧路口时与一直行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老同”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18日,案件经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折抵双方损失和扣除已预支部分款后,直行摩托车师傅当庭把8532.78元赔偿款交到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瑶族“老同”手中。

    2012年11月11日,家住南丹县八圩乡的白裤瑶族男子兰子荣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沿210国道线由贵州往南丹方向行驶,19时50分,当车行至拉麻十一队路口处,兰子荣“老同”驾车靠道路右侧停车让后方车辆先行完后,其起步左转欲横过公路左侧的拉麻十一队岔路口,在转弯过程中,温家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州往南丹方向行驶至该处,两车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造成兰子荣“老同”、温家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兰子荣“老同”驾车起步横过道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温家阳驾车在夜间通过下陡坡路段时未降低车速行驶,遇险时避让措施不当,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故认定兰子荣“老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温家阳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兰子荣“老同”受伤后在南丹县医院住院治疗33天,还未完全治愈就因无力承担医药费而出院。出院后为妥善解决纠纷,双方来到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申请调解。经计算,兰子荣的损失共为24799.27元,其自愿承担10176.49元,温家阳承担14622.78元;温家阳的损失为1590元,兰子荣自愿负担。经相互折抵并扣除温家阳已预支的4500元,温家阳尙应赔偿兰子荣8532.78元,该款当庭兑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