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男子收“保护费”敲诈宾馆老板财物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21 09:59:46


     本网讯(何徽)   浦北县四男子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宾馆老板财物。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军、李龙、林志宝、刘其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处李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林志宝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刘其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2月27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军纠集被告人李龙、林志宝、刘其国等人到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道东龙便捷酒店服务总台要求酒店每月要交3000元的保护费,由于该酒店的老板赵斌不在场,收费不成,李军要求服务员转告老板赵斌必须在12月28日下午16时前交保护费,并将手机号码留给酒店前台。在东龙便捷酒店收费不成后,被告人李军继续组织李龙、林志宝、刘其国等人窜到金浦大道迎宾宾馆收保护费。迎宾宾馆老板张亮为了被告人李军等人不来闹事,花了1900元人民币请他们到浦北县诚信KTV“贵宾1”包厢饮茶。饮茶后,被告人李军还另敲诈迎宾宾馆老板张亮1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2012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继续带领李龙、林志宝、刘其国等人再次来到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道东龙便捷酒店总台,要求每月向被告人李军等人交2000元保护费,否则就来闹事。该酒店老板赵斌为能正常经营,被迫交2000元人民币给李军,被告人李军收钱后,继续在酒店内坐,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并缴获了李军收到的人民币200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赵斌。

  被告人李军、李龙、林志宝、刘其国的家属与被害人张亮于2013年1月9日协商,并达成和解,由被告人李军、李龙、林志宝、刘其国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给张亮,已兑现。张亮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李龙、林志宝、刘其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龙、林志宝、刘其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赃款已追缴,四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张亮的谅解,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