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斌)
一金店老板擅自将出质人质押其处的金戒指一枚出售后,出质人找该老板赔偿未成,气愤之余,出质人将该金店老板告上法庭。1月21日,受理该案的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金店老板赔偿出质人28.84克的“六福”牌千足金男戒指一枚。
2012年6月,刘升(化名)因急需用钱,遂向金店老板李和(化名)借款7000元,口头约定每月付息400元,每月利息当月付清,借款时刘升将自己28.84克的“六福”千足金金戒指一枚质押在李和处。同年9月13日刘升与李和结清最后一次利息,并准备将7000元借款偿还给李和,同时取回其质押在李和处的金戒指一枚时,却被告知该质押戒指已被李和出售卖掉。事发后刘升非常气愤,故而要求李和赔偿损失,但虽经双方多次协商却未有结果。无奈之下,刘升一纸诉状诉诸法院。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升因向李和借款而将其28.84克的“六福”千足金金戒指一枚质押在李和处,双方形成了质押担保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李和未经刘升同意,擅自处分刘升28.84克的“六福”千足金28.84克金戒指,损害了刘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升要求李和赔偿其相同重量和同一品牌的金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判令李和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