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 锐)
以物业公司不给用电专业发票为由,电玩老板拒绝缴纳电费6万余元,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讨要电费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获支持。2012年1月2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供电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牛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欠原告兴州物业公司电费款61053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3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牛云自2000年开始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广场南侧经营电玩生意,在原告太康县兴州物业公司向被告要求其支付电费时,因原告未出示有效电费票据,被告分别在2011年7-8月欠原告电费14369元,2011年10月-2012年7月欠原告电费46684元,总计61053元,经原告太康县兴州物业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认为,有效电费票据是原告与电业局统一打印后交由原告的,不仅仅包括被告的电费,还包括其他原告所管理的客户电费,所以不能每次都给被告专用的票据,若被告坚决索要,可以单独与电业局协商,原告可以协助。但被告不予接受,原告无奈,诉至太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电费,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供电合同,原告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拒不支付所用电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