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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福利金欠条有效 今法院判令清偿
发布时间:2013-01-22 08:39:06


     本网讯(何徽)   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18年前,朋友承包林场资金困难之际,毅然用自己房屋所有权证为其银行贷款作抵押,经过多年艰苦奋斗,林场收成喜人,朋友签下福利金欠条做补偿,却引发纠纷。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刘志宝、林色志支付原告杨志文福利金100 000元。

    1993年1月1日,被告刘志宝、林色志承包了浦北县寨圩镇乌石村公所管辖的乌石林场(土名:白高空大山)。1993年3月16日,为开发种植八角,原、被告协商一致,两被告向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贷款80 000元,由原告用其浦北县寨圩镇建镇街6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两被告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借到款后,两被告即给20 000元原告作为担保费。2002年1月7日晚,杨志文到刘志宝家提出要入股参加乌石林场的经营,但讲到要用资金入股时,杨志文不愿意出资入股,转而提出要林场给好处,给养老金养老,刘志宝就讲其乌石林场发财不会忘记杨志文,杨志文提出要立养老金字条,刘志宝说不宜立此据养老金,改立福利金欠条,之后,两被告立写了一份此据福利金欠条《此据》拾万元给原告杨志文,在《此据》上约定:刘志宝、林色志开发白高空林场种八角,经杨志文拿寨圩镇建镇街62号门房屋担保开发,现经三人协议同意决定应补福利金拾万元正给杨志文,所以特立此据。这款分三期付清:第一期在2004年7月付壹万元;第二期在2005年付壹万元;第三期在2006年付清款。此据三方共同信守,违者罚款,此据2006年不完成8万元,三人共同协商另作安排。此据一式三份,各方一份保存。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作为乌石林场的经手人、原告作为担保人先后在《此据》上签名,被告刘志宝并在《此据》上加盖了《浦北县寨圩镇乌石林场》公章。

    之后,原、被告为《此据》上约定的款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原告遂于2012年5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福利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志文与被告刘志宝、林色志基于借款担保后而立写的《此据》,双方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此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诉请两被告补偿福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该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对是否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诉请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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