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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贿县委书记为采矿获刑一年缓一年
发布时间:2013-01-22 09:38:31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福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福达与钟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合作探矿合同,双方凭钟山县国土局取得探矿权进行合作勘探。2006年7月12日,被告人李福达个人独资注册成立钟山县东岭铁矿选厂。在只有探矿权而没有采矿证的情况下,该厂以采代探进行非法采矿。被告人李福达为其非法采矿得到时任钟山县县委书记唐和平(另案处理)的关照和保护,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福达分别在唐和平的办公室和贺州奇石馆等地分四次总计将人民币80000元用信封装好送给唐和平。唐和平在收受被告人李福达的钱财后,多次为被告人李福达开办的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的钟山县铁矿选厂在办理有关手续、处理纠纷等方面指示有关人员帮忙。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福达为其非法采矿的行为能得到时任钟山县国土局副局长魏国明(已判刑)的关照,并感谢魏国明在为其非法开采铁矿处理与村民的纠纷中给予的帮助,在钟山县大世界酒店门前将用信封包装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送给魏国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福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福达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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