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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车仍收购 两男子被处拘役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3-01-24 14:17:4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缪向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旗舰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8月,被告人龙旗舰委托被告人缪向阳帮其购买一辆便宜的摩托车,被告人缪向阳经打听得知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义坊村的张时光处有赃车卖。2012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缪向阳与龙旗舰乘一辆摩托车来到义坊村找到张时光,二被告人明知张时光所卖的黄色田达牌摩托车系犯罪所得车辆,仍以24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辆黄色田达牌摩托车系失主袁细平于2012年8月2日停放在南昌县莲塘镇定岗菜场附近的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56元。

    2012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旗舰抓获归案,并收缴摩托车发还失主。同日,被告人龙旗舰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缪向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旗舰、缪向阳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龙旗舰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缪向阳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破案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已发还失主;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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