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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户被民警带走后昏迷 公安局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1-28 16:10:43


小区住户被民警带走后昏迷 公安局成被告


    案由:公安治安管理行政赔偿

    原告:龙某某

    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李云、助审员孙亮、人民陪审员杨光

    开庭时间:2013-01-24 15:00

    开庭地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2年6月6日2时许,原告在居住的小区楼下被保安询问,沟通不畅后,小区保安报警。被告出警后,将原告被带至公安局后,不明原因即发生昏迷,后被送到海口市人民医院,经治疗共花费治疗费共计117532.51元。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昏迷,故于2012年10月16日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2012年12月10日美兰分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13年1月5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日决定受理。美兰分局提交答辩意见认为整个过程是分局民警依法处警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龙丽界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依法驳回龙丽界的诉讼请求。



来源: 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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