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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司法统计分析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3-01-29 15:17:22


    广西南丹县被称为“有色金属之乡”,以矿产开采为重要产业支柱,矿产采掘离不开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品的需求,爆炸物是一种危险物品,国家对爆炸物品的限制非常严格。然而,因高利润的诱惑,一直以来,有不少利益熏心的人涌入矿区进行非法采矿,各类爆炸物品非法买卖也就混杂其中,成为该县一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为此,南丹县法院对近年来办理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案件情况、特点、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的分析。

   (一)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8年至2012年,南丹法院五年共受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9件17人,这些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较隐蔽,查处难度大,举证困难。非法开采是违法行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是重罪,因此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多是在夜间秘密进行,且交易的地点很隐秘,公安机关查处困难;

    二是社会危害性大。爆炸物品是一种高危险品,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是刑法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中的罪名,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那些不具备保管、运输、储存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占有爆炸物品后将会埋下巨大的社会隐患,爆炸物品一旦流入别有用心者之手后将会产生恶果。

    三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多数为共同犯罪。最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类的案件,多为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1、非法采矿非常暴利,导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采矿一本万利,采矿离不开爆炸物,导致很多不法分子,不顾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2、爆炸物品的紧俏和正常销售渠道的不畅,与市场的需求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缺口,刺激了爆炸物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是人们生产、生活领域不可缺少的物品,特别是矿藏丰富的地方,和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方,(如农村建房)会大量使用,势必会对炸药、雷管等爆炸物的需求量加大。但爆炸物品的限制供应,刺激了爆炸物的非法买卖。加之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开采,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的途径获取爆炸物,使这类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3、监管难度大。非法采矿的矿口隐蔽且分布散乱,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于时时监管、控制、打击,再者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般都是在晚上秘密进行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将爆炸物品夹在客车中或者私车中运输,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很难查获;

    4、对合法取得爆炸物品的单位、个人缺乏监管,爆炸物品的去向没有严格管理,容易流入非法采矿者的手中。如2011年办理的王某等4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就是王某利用其在南丹县芒场镇境内六河高速公路二标段一工区任爆破员的工作之便,在每次领取炸药实施爆破作业时截留炸药,共计61件,1464公斤,分多次卖给其他三名被告人。

   (三)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预防对策

    1、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是由非法采矿衍生而来的,要从根源上打击非法采矿的行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行为才会得到根本的解决,政府应当下大力度,增强警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行为;

    2、对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建立爆炸物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合法取得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监控制度,对爆炸物品的流行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

    3、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警力有限,且非法矿山分布分散和隐蔽,只有依靠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应当给举报的群众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好举报人;

    4、到矿山加大对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危害的宣传力度,可适当公开审判。从提高矿山人员的安全意识入手,增强他们对私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行为危险性的认识。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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