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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分析
作者:舒岷   发布时间:2013-01-31 10:00:37


    近年来,借助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多发趋势。我们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一方为获得更多的婚内共同财产,在起诉离婚过程中或起诉之前,与亲戚或朋友互相串通,伪造证据编造债务,向其他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如果法院认定该债务存在,势必会对夫妻中的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害。  

    二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债务合法化。法律禁止公司间资金拆借,但在实践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公司借给其他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出借债款的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再由自然人向借款公司主张债权。此外还有当事人通过威胁方法胁迫对方书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将高利贷等不合法债务合法化。  

    三是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部分当事人为逃避执行,与案外人互相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将自己的财产转到第三人名下。这些虚假诉讼中,案外人伪造赠与、买卖合同,申请确认对被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通过离婚分割财产。  

    虚假诉讼的成因:一是违法成本低,诚信缺失。成本与利益的失衡,促使行为人冒险通过非法诉讼谋求不法利益。二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没有为虚假诉讼提供足够的处罚依据。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三是民事证据自认制度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部分当事人互相串通,完全认可对方提出的虚假证据,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从而达到不法目的。四是部分审判人员办案经验不足。法院审判人员年轻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缺乏经验,缺乏审判技巧,在询问当事人时,不够全面深入,不能通过询问细节发现案件实情。五是案件信息沟通不畅。法官无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可能被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借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针对虚假诉讼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大抵制虚假诉讼的社会宣传力度,对虚假诉讼案件予以媒体曝光。二是完善立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惩罚,赋予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三是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的培训,促进新老法官的经验交流,强化年轻审判人员防止虚假诉讼的意识,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四是在法院内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立案时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予以高度关注,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同时,审判人员要积极联系本院其他法官和其他法院,了解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避免虚假诉讼的产生。

   (作者单位:靖安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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