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自制工具盗小客车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01-31 13:49:42


     本网讯(杨坦)   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用自制工具偷盗小客车案,法院以被告人梁德彬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德彬,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寺面镇新隆村禾仓洲屯41号,2012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德彬窜至平南县平南镇北胜街17-5号清兰手机配件门前,用自制工具将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五菱小客车(车牌号为桂RBM587,车架号为LZWACAGA2A7193256,发动机号为UAA1421071,登记车主为梁有能)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0588元。同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宜州市庆远镇立新巷将被告人梁德彬抓获。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德彬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德彬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于律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德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