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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结伙工地盗窃获刑 发现漏罪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1-25 15:02:09
本网讯(李媛洁)
钦州市17岁小青年袁项与二个朋友郑智和朱元春商量后一起到钦州港金桂纸浆厂工地偷盗物品共计1万多元。被告人袁项曾因犯盗窃犯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宣判并生效后,又发现被告人袁项又犯了另一盗窃的犯罪行为,则对被告人袁项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13日至5月27日的凌晨,被告人郑智、袁项和朱元春(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去到钦州市钦州港金桂纸浆厂工地,盗走该公司放在工地上的铁质脚手架扣件共2160个和氧气瓶4个。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330元。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共同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袁项均分别参与盗窃8起,被告人袁项参与盗窃的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330元,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项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在本案的各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均得进入工地搬抬钢筋等财物,事后也参与销赃或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项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袁项曾因犯盗窃犯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宣判并生效后,又发现被告人袁项涉本案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袁项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对被告人袁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袁项之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袁项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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