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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鼠标”的发言权
——以网络民意为视角谈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的化解
作者:李小璐   发布时间:2013-02-01 10:31:18


    一、网络民意的概念

    “网络民意”,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来理解,网络民意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基础,以网络为平台,通过互联网上的论坛和微博、博客等手段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聚合某种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种新兴民意。

    二、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中所起作用的现状

    (一) 当前我国网络民意表达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以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网络的有虚拟性、开放性、互动性、变动性和资源丰富性决定了网络民意的特点必然是迅速并且包含了巨大的信息量和强烈的呼吁,也带来了网络民意极易盲从和躁动的特性。当前我国网络民意表达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妨碍司法独立,形成“舆论审判”

    我国法院系统历来重视尊重民意以及“为民司法”,网络民意的积聚对法院的刑事审判不会造成直接的干扰,却会给相关的行政机关直接压力,迫于这种舆论的压力,相关的行政机关就会对法院的刑事审判进行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这就在传统观念上使得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外,还不得不将“平民愤”和“尊上级”纳入到案件的审判考量当中去。这种现实非常明显的告诉大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直接和者间接的干预,对刑事审判中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阻碍作用,更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会加深社会矛盾。试想犯罪嫌疑可能在单纯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中可以的到宽恕,而事实上却因为网络上的恶意炒作,使得法官将“平民愤”、“尊上级”纳入到了该案的审判当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了较重的惩罚,也许在法官的眼里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对当事人来讲却是一生的转折,他对法院所产生的偏见和对社会所产生的仇视是难以化解的,由此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即化解社会矛盾在无形中走向了反面。这种情况也同样会出现在被害人一方。

    2、领袖观点的形成易受到人为控

    刑事案件网络民意的形成基本上可以以下图表现出来:

    刑事案件的发生-媒体介入、报道-网络民意生成-网络民意的扩大-袖网络民意的出现-网民、媒体深入发掘案件-网络民意继续积聚

    由上图可以看出,媒体的介入和报道是网络民意形成的现行条件,而网络民意的形成也正是媒体介入、报道想得到的效果,后期网民、媒体共同深入发掘案件更让是为了将网络民意的积聚到最大化,由此可见,媒体,包括后期介入进来的网民都是带有主观目的对案件进行关注和报道的,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案件的新闻价值所在,并利用其特有的优势吸引大众的眼球,其中就不免会出现一些恶意炒作和非理性的报道,带来的是网民的情绪激动和感性大于理性的网络民意表达,并且,一些网站为争取点击率会通过网络技术控制网民的言论发表,将具有炒作价值的言论置顶和将一些与网站利益相冲突的言论删除,导致领袖意见的形成受到人为的控制,这与刑事审判要求的理性、严肃是格格不入的。

    (二)对网络民意表达在刑事审判中所起作用的现状的原因剖析

    1、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民意表达渠道有限且不畅通,不能做到“人人都有麦克风”。传统的媒体报道都是单向性的,媒体将信息输出,民众被动的接受,通过媒体公布的相关渠道,如热线电话,进行民意表达,且不论这种渠道的成本,即使是被媒体接收且采用,中间的时间差和意思表达的个别性都无法使得该民意形成和聚合。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信访接待厅,为的就是使得一些矛盾激烈的群众有一个可以说清道明的地方,民间有句话叫作“上诉不如上访”,因为上访会得到更高的重视,可见上诉这条渠道的不畅通。再说上访这条渠道,在这个以“维稳”为重的政治环境之下,上访的确会让问题得到更高的重视和更快的解决,但是上访的成本和风险也不是一般人可以和愿意承担的。

    2、“中国式网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统计报告,2011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5.13亿,全年新增5580万或12.2%,可见中国网民数量之庞大和增长速度之快。不同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35.2%,其次是25~30岁的网民(19.7%)和18岁以下的网民(17.2%),31~35岁的网民占到10.4%,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年轻化的态势。网民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多,达到了32.3%,其次是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占总数的29.7%,排在其后的是自由职业者,所占比例为9.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为8.6%,学校教师及行政人员所占比例为6.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为4.3%,其他职业的网民所占比例都比较小。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的网民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仍然占据网民的大多数,从网民月收入的数据中看到,个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较低;网民中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的比例最高,达到31.1%,其次是本科(25.8%)和大专(23.3%)。文化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网民比例为28.5%,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网民比例达到了71.5%。可见,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网民仍然占据大多数。这些数据和图表基本真实体现了中国网民的构成和特性,这就是“中国式网民”。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见“中国式网民”的知识结构复杂且偏低,他们对于司法和法治的认识更为朴实,且多倾向于道德判断标准。同时由上述中国的网民多数为平民,即非官非富,我们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网民具有“仇富”、“仇官”的心理,这就使得“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比庶民重罪”。

    3、法律事实和道德事实的认知偏差

    很多时候网民对案件事实认定上与专业的法律人士的认定有所差距,甚至相反。这是不仅和网民的知识结构有关,还和与案件的接触方式和程度有关。法官对案件的接触主要是从案件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本身、被害人、证人、证据等,同时依据法律对所接触的信息进行判断,广大网民对案件的了解绝大多数是从网络上的相关信息上了解的,其中不乏虚假错误信息,而且网民对案件的判断标准也是基于道德的评价标准。这就使得法律事实和道德事实出现偏差,对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产生负面影响。

    4、地方行政的干预

    在古代,法官与行政长官是同一个人,并没有收到专业的训练,他们的审判思维也就是大众思维,看待问题和群众的角度是一样的,而且对案件的审判所达到的民意期待的满足度作为其考核的标准,同时法官自身的审判也会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因为法官自己就是行政长官,在这种双面不受压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是和容易做到和蔼又合理的。但在现代社会,法官是独立出来的一个职业,和行政机关脱离,但是民意期待的满足度依然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考核标准,迫于舆论压力行政机关便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进行干预。

    (三)网络民意对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的实证分析—以“邱兴华”案为例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举国关注的“邱兴华案”,法院经过长达3个小时审理和辩论,最终认定邱兴华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邱兴华被当即押往刑场执行枪决。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特大杀人案画上了句号。然而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停止,笔者关注的是邱兴华为什么最终没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博友认为邱兴华的做精神病鉴定的权力应该受到保护。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师、教授、无锡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技术组顾问刘锡伟教授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并提出了十点理由和根据:比如邱兴华的母亲患有精神病,平时行为不正常等。另外还有其他法医工作者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然而最终邱兴华却并没有享受到该权利。我想网络民意在这当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在邱兴华案最初被媒体报道之时,就引起了强烈的民愤。在网上输入“邱兴华案”可以搜到370000项结果,使得法院不得不将“平民愤”纳入到审判考量之中,“不杀之不足以平民愤”是网络民意在与刑事审判的正面对决中胜出的一大优势。试想,邱兴华去做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不用说死刑,可能他连一天监狱都不用蹲,如此,如何平复人们的声讨和道德的谴责。邱兴华案的迅速定论结案完美的诠释了网络民意的巨大力量。

    三、中国特色刑事审判与网络民意对接机制的构建

    (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是无可争议的。现代法治有两项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这就是平时所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以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向法律交代”才是其工作中最神圣的使命,而不是想民众交代。坚持法律至上也杜绝了法官了进行全力操作。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只有尊重上司,才能将把自己的职业摆在崇高的位置,拒绝外界的诱惑,抵制其他权利或权威对审判施加的不当干预。刑事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次刑事案件的审判都应该以法律至上为信念,维护当事人或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力,这是在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创新网络民意表达机制

    通过上网我们不难发现,现在的网络民意表达几乎无孔不入,特别是官员的贪污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我们不能阻止人们对这些事件发表看法,这是宪法赋予的自由表达权。要发挥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作用,就必须创新网络民意表达机制。

    1、建立两个专门的论坛,一个主要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民意表达。但是该论坛应设立会员制,并提高会员门槛。会员要求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性的分析能力,但是排除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避免出现形式网络民意,网络会员可以由各个论坛推选,也可以由该论坛坛主在关注网络民意时发现并将其加入。会员可以自由的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论坛的所有言论发表均对外,即任何人都可以看见,对于一些敏感、重要、模糊的问题,受理案件的法官做出及时的解释和回应。将案件的审理过程以视频形式发表在该论坛,对于判决结果引发的争议及时做出解释。另一个主要由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参照上一论坛的操作模式。两个论坛之间建立良好的链接。

    2、网络民意依托先进的技术进行表达,那么法官也可以依托技术的先进性进行案件审判。除通过视频的方式让网友了解案件的审理,法官还可以建立网络民情检测机制,快捷迅速的了解网络民意。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建立了一套依托谷尼软件和专业知识架构的政法类网络民意系统,向各级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传输检测技术,判断网络民意。法院也可参照此做法,将网络民意纳入到案件的审判中,并作为案件判决的一项考量依据写入判决书。

    (三)畅通其他民意表达渠道

    网络民意的表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人人都由麦克风”,但是过于集中在网络上的表达使得网络民意不够集中,难以受到重视,而且易导致群众情绪的激化,使得在网络的言论发表过于偏激,若被有心人利用,容易造成群体事件。法官应树立正确的公务员意识,把为民司法摆在首位立案信访接待应多到有名有实,真切的做到用手中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四)正确看待法院的刑事审判

    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一直是法院的一大痛处。法官是经过专业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的,并且对案件的接触也是最有体会的,应该说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最有发言权的,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是从事实、法律规定、民意和执行效果来进行综合考量的,行政机关的考虑多半是出于民意的考虑,希望满足群众的民意期待,但是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在案件判决时产生的与民意相悖是不应该受到指责的,法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假如法官依法判案导致结果违反民意,那么需要检讨的是立法机关成员,必要时他们修改法律,使之与国民利益一致,但是如果让法官在处理个案是舍法律而从民意,那么必将导致案件判决标准混论不堪,因为一起案件能够引发网络大规模议论,实在是有些偶然,若任具体法院法官揣测解释民意,则上下起手就有力更大的空间,司法公正就更不过是一句空言。”这是贺卫方教授的见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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