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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有所不为
——审判权运行的网络舆论之维 作者:邓俊明 王欢 发布时间:2013-02-22 15:15:02
【论文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各种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网络已经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平台,网络舆论也得以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影响着审判权的运行。作为民众和学者广泛参与的公共事件和一个法律案件的许霆案,[1]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改判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媒体、网络舆论持续的高度关注。本文以许霆案为切入点,通过对网络舆论影响审判权运行初始动因的分析,寻求网络舆论与审判权运行的平衡点,以求有益于司法实践。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许霆案所历经的审判程序,以及普通公民、专业律师、法学专家的网络回应,指出网络舆论正在实实在在的影响司法,影响审判权的运行;第二部分,剖析网络舆论影响审判权运行的初始动因,从网络民意的表达方式、网络舆论法律责任承担的弱化以及其背后所隐藏的各方利益动机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寻求网络舆论与审判权运行的平衡点。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的开展能动司法,有效吸收网络民意、适度回应网络舆论、主动引导网络舆论,从而保持网络舆论与审判权运行的平衡。(全文共8000字) 引言 据调查,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网站达368万个,博客1.8亿,中国的网民数每天在以20万人的速度增加,[2]网络的飞速发展,网民数量的大幅增加,使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变得越来越不可小视。网络舆论,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所表达的社会舆论,其作为一种在新兴媒体上传播的舆论,既包含了普通民众的主观意识和情感,也代表了某种评价和监督功能。而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构架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的盛行,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民心所向,其对审判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可以散布谣言、颠倒黑白,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如何理性对待网络舆论,如何正确处理其与审判权的关系,使网络舆论监督能够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以便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问题切入——从许霆案看网络舆论对审判权运行的影响 作为民众和学者广泛参与的公共事件和一个法律案件的许霆案已经结束。但是“许霆案”注定将成为中国司法史的一座丰碑,作为中国司法界回应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符号。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做保安的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宣判后,许霆提出上诉。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许霆再次提出上诉。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维持判决。 网络回应:“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纷纷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各种法律与非法律的意见,尤其是网络舆论铺天盖地。普通网民、专业律师和法学专家,都通过网络渠道畅谈各自的看法,并对许霆罪与非罪、犯此罪还是彼罪、量刑偏重还是畸轻,展开了激烈讨论。网络舆论虽然是百花齐放,但令人震惊的是网络舆论基本是谴责广州中院的判决而为许霆鸣不平,这种鸣不平促使许霆案作为一个重大的法律事件进入司法的视野和程序,进行了重审、上诉并得到减轻处罚。可以说,该案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改判,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影响。 (一)普通公众的网络民意——发帖顶贴评价司法审判 2007年12月17日,广东《新快报》发表《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首次报道了许霆案及其一审判决情况。当天,中国各大新闻网站和社区转载此文,都将其作为头版头条来对待,并开辟了不少的讨论专区对许霆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2007年12月中下旬,百度贴吧创设了“许霆吧”,截至许霆案的终审判决作出前,该贴吧帖子数超过万篇。同时期,天涯社区关于许霆案的发帖数则高达十几万,顶贴数更是以百万计。另根据网易于2007年12月17日开始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截至2007年12月24日,93%的网民认为许霆不应获重刑,只有6%的网民认为其应获重刑。[3] 普通网民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标准,怀着对银行服务的不满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几乎一致质疑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发帖、顶贴的方式,将这种质疑表达出来,认为一审法院对许霆处以无期徒刑太重;甚至认为应该宣判许霆无罪,许霆只有道德上的责任,无需负刑事上的责任。这种几乎压倒性的批判,很难不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二)专业律师的舆论导向——发布博客引导公众关注 2007年12月25日,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新浪网开博客,并将许霆案件作为其博客的一个独立的专栏,发表相关文章六十篇,博客点击人数高达五十多万。许霆案的每一次最新进展情况都会被事无巨细一一在博客中披露,对于有人责备他在网上公布案情,吴义春说:“面对过于强大无处不在、缺少有效监督的公权力,律师借助或者配合媒体的力量为许霆争取最大的利益,争取使案件的一切处理过程都显现在阳光之下,何罪之有呢”?从此言也可看出,博客作为社会媒体网络的一部分,开始越来越多的被律师运用成为引导公众注意力的一个有效载体,以达到对审判权进行干预或监督的目的。 (三)法学专家的权威评论——发表文章影响司法决策 许霆案同样成为法学界热烈讨论的对象,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一审判决量刑过重。2007年12月23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研讨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五名法学专家与几名律师一起,首次就许霆案进行了专门讨论,与会专家都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并直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4]2007年12月26日,天涯社区 “贺卫方专栏”登载《许霆恶意取款获无期引争议》,表示同情许霆被判无期徒刑。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许多法律学者也特地撰写论文,从法理上详细探究许霆案罪与非罪和量刑的问题。中国这些著名法学家和名牌大学的法律教授因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专业的法律视角,既可引导媒体的舆论方向,同时作为学术权威,其又能对包括主办法官在内的大批司法工作者和在校法律系师生产生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决策。 从许霆案一审判决后所历经的审判程序和网络舆论中,我们能发现审判权已经被深深地打上了网络舆论的烙印,网络舆论对审判权的运行、对法官的裁量权的影响是巨大的,至少“许霆案”展示的是这样一个标本和符号。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还在一审过程中,各种新闻媒体就积极介入,互联网则更是毫无顾忌地传达各方的意见。就许霆案而言,其网络舆论铺天盖地,法官几乎不大可能没有看相关舆论,几乎不可能感受不到舆论所透露出来的法学界、民众对一审判决的质疑态度。[5]暂且不论网络舆论影响的对与错、是与非,起码中国公众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的意识日渐加强,网络舆论正在实实在在的影响司法,影响审判权的运行,这是我们需要清醒和深刻认识的。 二、现实动因——网络舆论影响审判权运行的初始动因 (一)网络舆论成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新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及各种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网络已经开始融入民众的生活,互联网时代的生产、生活已经深深的刻上了“web2.0”的烙印,很多时候上网成了公众日常生活的一种习惯,去新闻网站看新闻、社区发帖成为网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面世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传统的思维、记录、表达的方式,带来了新的话语权。[6]当民众在现实中认为自己的诉权受阻,状告无门或者诉讼结果没有达到自身的理想值时,可能基于网络维权成本的低廉性、可能基于舆论易被导向性、可能是现实维权途径的困难、民众表达机制的不畅,大量的网民就寄期望于网络和虚拟的社区,他们通过在网站、社区、论坛广泛的发帖、顶贴等措施来影响审判,影响审判权的启动、影响法官的裁量权、影响审判权的运行结果以达到影响审判结果使司法的运行与自身的司法期望值一致。 (二)网络舆论法律责任承担的弱化 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目前的网络基本都是采用匿名接入、匿名上网、匿名发帖的制度。网络传播的这种“匿名性”特点有利于公众表达自身真实的看法,有利于互联网自身的高速运转和发展,同时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同时,这种“匿名性”也弱化了发帖人和民意表达者的责任承担,使得很多人发帖无所顾忌,故意夸大其辞,进行造谣等。网民在网络中只是以符号形式出现,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在网上有多个身份(在网络论坛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换一个用户名出现俗称穿上“马甲”),这些不同的身份代码又常常扮演不同的角色,发表不相一致的意见。显然,网民的舆论并不像乍看上去那么简单,其中混杂着多种舆论成份,甚至官方舆论有时也伪装成网民的“民间身份”来表达。[7]而且,目前很多网站和社区采用自动发帖排除审核制度也使得发帖的质量参差不齐,使得大量的虚假信息充斥于网络,而其所代表所反映的民意也很可能是虚假民意,不一定是真实世界的反映,不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再现。另外,在现行法治环境中,法律作为一种现代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很容易与现实道德不合,与民众心目中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而鉴于网络舆论法律责任的弱化,一些网民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随意发帖,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而这种“道德式”的司法判断显然即使是真实的民意也是对法律理解的扭曲。因为法律自身有其运行的内在逻辑和表达形式,以道德审判来取代法律审判是不可取的。 (三)网络舆论背后隐藏的各方利益动机 互联网是个体公民借助强大的网络舆论得以抗衡公权、监督司法权公正高效行使的重要利器,是网民借以表达其权利和主张的重要渠道,以博客、帖子为载体的言论汇聚地,其已经成为网民参与复杂的司法博弈的一种有效的新工具。正因为如此,形形色色的网民揣着不尽相同的目的来网上发帖、反复的顶贴、写博客等来吸引公众的眼球以获得社会的关注,并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来达到其期望的初衷。比如有人背后站着的是一个炒作公司,携着某种商业目的只是为了炒作,以获得其想要的巨额商业利益;有人只是想通过“语不惊人死不休”辛辣语言,以博得公众的关注以获得知名度、提高自己的影响力和广告效应;有人则是揣着险恶的政治用心在网上大肆的传播负面性的眼球新闻、或者干脆传播子虚乌有的谣言鼓动善良民众为其造势。由此可见,法院在识别网络舆论、分析民意时应当慎之又慎,应当重视来自网络的民意表达,但是不可过多的回应;要抵制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对司法活动的不正常干扰以及对审判的无理干预。法官更不能自己“现身说法”在审判前发表法律意见或者泄露审判秘密。法官应当保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冷静应对、正确判断携网络舆论而来的复杂民意,在行使审判裁量权时考虑案件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政治考量以及公正担当。 三、路径选择——寻求网络舆论与审判权运行的平衡点 (一)有效吸收网络民意 1.注重收集网络民意,形成网络民意的专项研究机制。法院可设立专人专职,尽可能的收集涉法网络信息,将其中对法院关系重大的涉法网络信息进行归纳、分类、整理,条件若允许还可以编辑成《舆情信息》,形成专刊呈报给领导内部参阅,作为法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法院对网络舆情的反应能力。同时,法院可以不定期召开网络舆情专题会、研讨会、座谈会,对以往应对网络舆论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总结和推广,对网络舆情应对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和检讨,切实做好网络民意的专项研究机制。 2.区分、甄别网络民意,差别对待真伪网络民意。网络是一个巨大复杂的民意综合体,其中有大量感情宣泄、也有很多理性分析;有不少凑热闹的无聊灌水,也不乏富含真知灼见反映民意的呼声。对此,人民法院在应对复杂、扑朔迷离的“民意”时需要做好对其进行区分、甄别的工作。对于切实反映民意,反映群众心声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吸纳和处理,而对于一些“伪民意”,如纯粹为了个人炒作、带有商业目的的营销或者借民意之手揣险恶政治用心欺骗、鼓动善良民众的言论,或者反映法院不实情况,造谣闹事的言论,法院应当通过与网络运营商进行沟通,采取网络拦截或删除等方式将其排除,过滤“伪民意”,保证真民意得到有效反映和吸收。 3.加强民意的制度化吸收,另辟吸收网络民意的绿色通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吸收民意的重要举措之一,继续发扬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吸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以实现司法对民意的制度化吸收。另外,也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源自拉丁文,意指法庭的朋友。法庭之友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团体或政府机关在法庭作出裁判(一般限于二审程序)之前就法院所面临的法律等问题向法院提供意见的制度。法庭之友向法庭提交意见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而提交的意见则表现为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完全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8]人民法院也可邀请相关案件的网络焦点人物、网络舆论当事人或者网络民意代表列席法庭澄清事实、阐述意见,以协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4.有效行使司法建议权,注重对民意的间接吸收。司法不仅要对民意进行直接吸收,更要开拓间接吸收渠道。法院可行使对立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通过对民意的立法转化,降低审判权运行的“道德风险”,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危险。比如在2003年的孙志刚案中,间接导致孙志刚死亡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民意的巨大声讨压力下被废除,立法部门又重新颁布了更加人性化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因此,在面对公众关注度高的司法事件时,法院可以参照“孙志刚案”,通过行使对立法部门的司法建议权,对法律的废除或修改提出有益的意见,从而做到对民意的间接吸收。 (二)适度回应网络舆论 1.稳步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以裁判文书上网回应网络舆论。通过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论证,而不是简单的依据法条僵硬的告知裁判结果。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对文学处理、修辞手法的合理运用,提高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美感,增加判决书中对社情民意的理解、渗透,对国家制度、社会背景的剪切和插入,有条件的接纳民间法的内容,达到判决合法性与民意合理性之间的恰当平衡。同时,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程,通过对高质量裁判文书的“晾晒”,为其他法官遇到同类疑难案件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这既有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等司法顽症,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也有助于消化普通民众对“同案不同判”的不满情绪,有助于化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指责,从源头上解决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2. 加强公检法的协调与联动,构建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公检法之间的通力合作,在案情、案件信息方面互通有无,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人民法院可与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协调通过不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尽可能的做到所发布司法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切实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及时有效地回应民意,给民众、网络一个满意的交代,共同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公检法本身是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也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的国家司法机关群,公检法的协调与联动并不是指对枉法裁判的合作、也不是对非法取证的联动,公检法的联动是指在应对重大司法事件、司法公信力危机的应对与平衡,是在文明执法、杜绝刑讯逼供、杜绝非法取证基础上的协调,公检法的在信息上的共享机制,分享关键性的案情信息和数据有利于司法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是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要举措。 3.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时代的法院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司法机关,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可以考虑给法院增加网络部,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作用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理念,对上网后的判决书进行判后答疑解惑。同时,注重在重大案件方面发挥新闻发言人的关键性作用,比如在网络关注度高的案件公开审理完毕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发布司法报告,第一时间将案件的关键信息、关键事实和证据公开,澄清一些基本是非问题。但新闻发言人不得带有价值偏见和立场陷阱对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能“现身说法”和泄漏国家审判秘密,要把握好新闻发布与审判秘密的尺度,切实做好司法与网络舆论的沟通和对话。 (三)主动引导网络舆论 1.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加大法院网站的建设力度。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是主导网络舆论走向的关键性力量。人民法院要积极加强与主流媒体、主要网站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新浪网、搜狐、腾讯网、天涯社区等强势媒体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引导好网络舆论的正面走向,减少对法院的负面、不客观报道。同时,法院网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宣传阵地,是树立法院形象的重要平台。各级法院网自身要做好对法院信息和重大案情的及时更新工作,对网络舆论反映强烈的重大司法事件进行同步链接、动态跟踪,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也可在法院设置专职网络评论员,各部门配置兼职网络评论员,通过网络评论员与网络“意见领袖”(如有影响力的时评员、独立学者、各主流网站论坛的版主)的沟通和对话,切实引导网络媒体客观、正面报道案情、报道案件审理工作。 2.加强司法公开化建设,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化运作。司法公开不仅是对审判结果的公开,更是要求审判过程的公开。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的案件都应允许普通群众的旁听、允许媒体记者朋友的采访,把民众作为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参与者和亲历者,让民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此外,若法院条件允许,还可以尝试对一些大案要案在各级法院网实行庭审网络同步直播,通过对审判的全程公开,将网民对司法的监督权转换为知情权,充分保证公民了解案件进程所应当知悉的有关信息,或应公民的要求向社会发表相关案件的信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减少司法机关与网民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必要的对立或冲突。[9]通过对司法的公开、透明运作,引导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舆论的正面导向,切实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3.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法律修养,警惕审判权的道德冲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更好地区分法律与道德。法律虽然从来就没有离开过道德,但并不意味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法律不仅需要寻求道德支持以获得其自身的合理性、正当性,同时法律本身也是独立的,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必依、就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信仰。而审判权本质是一种判断权,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种判断,而不是对道德的判断,因此,在审判权运行中要尽量避免审判的泛道德化,克制审判权的道德冲动,否则就是对法律的叛离、对法治的叛离。而网络舆论则往往是对审判权进行道德式评判和指责,比如在许霆案的重审中,许霆在庭审时辩称:“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等言论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不满,网友的这种舆论“倒戈”已很显然地证明网民对法律与道德的不加区分,普法工作还有待加强。因此,需要大力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使其更好的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更好的理解司法运行的规律,以提高民众评判司法的能力,引导网络舆论与司法达成共识和一致。 结语 古语云:“治国之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构架中一项重 要的权力,在其越来越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时,我们也应坚持一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法治发展之路。一方面,法院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主动调适民意与法律的偏差以寻求判决的正当性支持,使判决既合法也能恰当的体现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避免网络舆论的过度干预。同时,也要主动引导网络舆论,促使网络这一媒介能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以期让依法治国、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引文出处: [1]朱苏力著:《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许霆案的另一种解读》,载中国律师网。 [2]数据来源于中国日报网。 [3]资料来源:网易新闻专题。 [4]、吴国发著:《许霆案之三:一审判决引起的强烈反响》,载博客网h。 [5]《许霆案发回重审,舆论作用有多大?》载新华网。 [6]符望著:《从博弈走向和谐 ——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互动谈起》。 [7]邹军著:《试论网络舆论的概念澄清和研究取向》,载《新闻大学》2008年第2期,第136页。 [8]何春华著:《论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载中国法院网。 [9]陈发桂著:《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载《行政论坛》2009年第2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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