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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聘请33名监督员开展廉洁司法监督
发布时间:2013-02-05 14:21:02


商丘中院院长孙同占(左)向监督员颁发聘书
廉政监督员出席座谈会
     本网讯(陈全慧 王晓辉)   2月5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第三届廉政监督员聘任仪式,聘任民建商丘市委原副主委马西林等33名同志为该院第三届廉政监督员,任期五年。

    为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推进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商丘中院工作实际,经有关部门推荐,该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商丘社会各界聘任33名廉政监督员,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对廉洁司法的监督。

    商丘中院聘请的廉政监督员有权对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执纪和廉政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有权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向其所在法院的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室反映情况。

    廉政监督员对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现金或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的;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不遵守审判纪律,泄露案件机密的;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借办案之机大吃大喝、旅游或参与高消费娱乐的;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不当,案件处理结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长期拖案不办的;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反财经纪律,乱收费用的;对执行标的款、物该交付而不交付或拖延交付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提拔使用干部的;在社会上耍特权,欺压群众或酗酒闹事的;违法拘留或打骂当事人的;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廉政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廉政监督员认为应当反映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等实施监督。同时,廉政监督员可以凭廉政监督员证书参加全市法院的庭审活动(法律规定禁止旁听的除外),跟踪案件的执行情况,了解队伍建设情况;可以对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廉政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对于提出的监督意见,廉政监督员可以要求法院处理解决并反馈处理意见。

    商丘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同占在座谈时指出,设立廉政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法院及时倾听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利于法院发现审判工作和队伍中的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有利于促进法院干警的思想、作风建设;有利于广大干警增强公正意识、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端正审判作风,树立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的良好司法形象。他表示,廉政监督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到法院座谈等形式,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及时反映掌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共同研究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商丘中院将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组织廉政监督员就廉政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案件评查时,邀请廉政监督员参加,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廉政监督员代表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冯书建、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赵廷显、市妇联纪检组长李素英、市检察院监察处副处长张思宏等在座谈会上先后发了言。商丘中院领导孙同占、李新建、杜建华、任秉山、申国军以及全体中层正职参加了聘任仪式和座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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