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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主搭载他人出车祸 车遭扣押还得赔钱
发布时间:2013-02-05 10:19:30


     本网讯(通讯员 伍江林)   2月4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扣押被执行人的三轮摩托车,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2010年2月4日,原告李冬生的母亲李玉琴搭乘被告秦维钧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五通镇桑田村往五通镇方向行驶,到达五通镇新街屠宰场后,李玉琴下车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深受重伤,2月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李玉琴死亡后,李冬生与秦维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引发纠纷,2010月11月1日李冬生诉至法院,同年12月2日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玉琴死亡赔偿金79600元、医疗费8758.51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21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改由秦维钧承担。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而秦维钧却迟迟不履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2012年8月28日,申请人李冬生向临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确定了执行方案:首先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被执行人的配合,如果做不通思想工作只能扣押被执行人用来载客的三轮摩托车,迫使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几个月来,执行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被执行人却始终认为败诉的是保险公司,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强硬表示拒不给钱。

    2月4日上午,执行法官赶赴五通镇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三轮摩托车,并耐心开导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你是要承担的,如果你不履行义务我们也只能扣押你的三轮摩托车,你看年末将至,很多农民兄弟要到镇上买年货,我们扣押了你的三轮摩托车,你就做不了载客的生意了,损失就不只这1150块钱了。”被执行人思虑良久,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缴纳执行款,当场履行了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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