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裴玲 刘萍)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认可夫妻感情确破裂并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013年2月4日,广西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陈勇与被告谢芳自愿离婚;婚生男孩陈文随原告陈勇共同生活,婚生女孩随被告谢芳共同生活。
2004年6月,原告陈勇与被告谢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陈勇、谢芳生育一男一女。小孩出生后,双方因如何抚养小孩、处分共同财产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两人曾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后在陈勇父母和其他亲戚的努力下,陈勇与谢芳于2010年2月18日在横峰县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明显好转,生活中仍是争吵不断。2011年12月,陈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谢芳独自离家外出务工,双方一直未有联系。陈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其人身自由限制,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故诉至法院。
考虑到陈勇的行动受限制,而谢芳系在浙江务工刚返回横峰县,过完农历新年谢芳又将外出务工,承办法官在横峰县看守所组织陈勇、谢芳进行庭前调解。陈勇称,在监狱服刑的这段时间,认真思考了和谢芳的这段感情,在这段感情里,谢芳有错,自己也有错,最受苦的是两个孩子;自己和谢芳经历了一次复婚,但是双方的价值观仍在存在巨大差异,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现在自己尚在服刑过程中,无法照顾两个孩子,也不能照顾父母,对于谢芳仅能做的就是离婚,对双方感情做一个了解。对于陈勇的陈述,谢芳表示认可,同意离婚;同时谢芳认为与陈勇结婚期间没少受苦、受气,要求陈勇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陈勇就过去的伤害向谢芳道歉,但解释因其在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希望谢芳予以理解。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