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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夫妻房款到手竟耍赖 被判立即协助过户
发布时间:2013-02-05 13:03:11


     本网讯(李秋平)   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卖方人在收到房款后竟然拒绝过户,卖方人只好将其诉至法院。2013年2月4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胡群芳、何钦荣三日内将其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上渡街36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蓝章来名下。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4日,原告蓝章来与被告何钦荣签订《房屋卖断协议》,约定被告将县城下渡街(现为上渡街)的临街门面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合同载明:转让价格为124200元;在付清款项时,何钦荣负责将土地证、规划证交给蓝章来,由蓝章来负责过户,一切过户税费由蓝章来承担;房屋应保留电器、真皮沙发、空调、电热水器及水、电户口;何钦荣在蓝章来付清房款后两个月内搬出,将房屋交给蓝章来。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将转让价格由原来的124200元变更为134200元,被告何钦荣在原告付清房款后十五天内搬出,其余内容不变。原告分数次支付给被告134200元。2006年3月两被告将房屋(包括店面、车库上层阁楼、二楼套房)腾出,保留合同约定中的家具和电器后交付给原告,两原告随即入住至今。因原、被告就房屋过户一事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诉争的房屋系合作建房,在建房时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于2012年9月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两被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卖断协议》以及后来变更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诉争的焦点为房屋买卖的范围是否包括二层住宅套房,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面积和单价,但综合协议的相关条款含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房屋买卖的范围应当包含了二层住宅套房,理由如下:1、本案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为门面房一套,门面房的含义可解释为既有门面也有套房;2、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家电和家具留给原告,其中部分物品在被告居住时摆放在二楼套房上;3、被告搬出房屋的时候将两层均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6年之久也未提出异议或向其收取租金;4、从房屋的构造来看,双方买卖时两层是成一体的,二层必须通过一层通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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