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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剪铝芯线致40多户村民无法照明
发布时间:2013-02-05 09:14:50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张婷婷)   盗剪电杆上正在使用的皮包铝芯线,收藏于离现场不远的牛栏墙角处伺机变卖,致使供电线路中断,40多户村民无电使用。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吴心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心韦伙同同村村民吴几已、谭又一(已判刑)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江南村长江屯村边,由被告人吴心韦和谭又一爬上电杆,分别用谭又一带来的胶钳和戒刀,剪断电杆上正在使用的4条共200米胶皮包铝芯线,收藏于离现场不远的牛栏墙角处伺机变卖,致使通往江南村长江屯第5、6生产队的供电线路中断,40多户村民无电使用。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心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盗的200米胶皮包铝芯线公安机关已收缴,并已发还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江南村。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心韦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心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心韦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心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实施犯罪中,被告人吴心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比同案犯谭又一小,其刑罚也相应要比谭又一轻。到案后,被告人吴心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心韦在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被告人吴心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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