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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结伙抢劫 一漏网歹徒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05 10:36:0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加贵乡某村男子罗明祖,其15年前与朋友唐日松、潘明亮结伙抢劫一名孤身女青年,唐、潘二人还趁机侮辱该女青年,唐、潘二人已被法院判刑,罗明祖15年后终于被逮捕归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明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发于15年前。1997年2月2日晚,被告人罗明祖和唐日松、潘明亮(唐、潘均已被判刑)等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加贵乡某村街面上闲游,潘明亮即纠集唐日松、罗明祖两人对路过该村末班车的旅客进行抢劫,并指使罗明祖回家拿尖刀作为作案工具。 当晚,外出打工回家的女青年班小美在该村下车买东西时被唐日松看到,唐日松即跟被告人罗明祖要尖刀到 “可尼”桥附近伺机抢劫。当班小美行至“可尼”桥附近时,唐日松持刀冲到班小美身边,左手抱住班小美的脖子,右手持刀顶住班小美前胸,威胁班小美交出钱来,班小美极力反抗,唐日松就将班小美扳倒在地,骑在班小美身上对班进行搜身。被告人罗明祖和潘明亮随后赶到,潘明亮在班小美的背袋中搜得900多元钱。然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共同分赃。 一晃15年过去了,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明祖在全国开展的清网行动中主动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11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于开庭当天退赔被害人班小美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班小美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明祖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明祖居于次要、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明祖在案发后及在全国“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明祖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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