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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彝良一女子地震后趁乱抢劫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2-06 10:57:53
本网讯(乐华方 刘高云)
趁天灾时机云南彝良一女子竟做出抢劫商户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 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9月25日,也是彝良“9.07”地震后十余天,灾区彝良已逐步恢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晚9时许, 位于彝良县城闹市区域的西正街“KaPPa”服装店内,数名顾客在女店主的热情导购下,各自选择着自己中意的商品。恰在此时, 一名打伴入时青年女子趁店主不备之机, 悄悄从衣架上取下一件价值460余元的“KaPPa” 牌女士外衣藏在自己的外衣下, 疾步走出店外, 机警的女店主见状立即进行追赶,女子视情不妙,仓惶逃至距商站百米开外的一死胡同内, 女店主随即赶到将其逮个正着,女子见前无出路, 后有店主及闻讯赶来的围观群众, 自感颜面尽失, 便恼羞成怒, 挥拳直击女店主的面部, 意图夺路逃遁。正在现场不远处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将女子控制住,随后接报出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女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1月22日, 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地震后发生在县城的特殊案件。偷衣服女子名叫文燕(化名),并经审理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被告人文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在携带赃物逃跑过程中为逃避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致失主轻微伤, 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怀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文燕口头提出上诉请求,后仔细思量后,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刑律,且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作出此种不道德的行为,审判机关对她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服从判决,遂撤回上诉请求。 这正是:贪小利伸手被捉尽失颜面,坐大牢受刑罚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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