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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被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3-02-06 16:02:02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男子姚军向杨力国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手机店,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姚军只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1年7月姚军因车祸死亡。2012年5月,杨力国将姚军之妻关丽琼诉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80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关丽琼归还原告杨力国借款本金及利息15800元。
姚军与关丽琼系夫妻关系,因在全州县城经营手机店需要资金,姚军于2009年4月与杨力国签订借款协议,姚向杨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唐兵作为在场人亦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杨力国多次催要,姚军于2010年6月12日通过其岳父归还杨力国10000元。2011年7月,姚军因车祸死亡。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款协议及在场证人证言证实,对原告合法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姚军与被告关丽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姚军的个人债务或姚军与被告关丽琼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姚军因车祸死亡,被告关丽琼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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