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学习新民事诉讼法心得
作者:汪启链   发布时间:2013-02-06 16:16:37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如:完善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完善小额诉讼的规定、强化了检察院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和引入“公益诉讼”等。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简要的思考和分析,不足之处,望各位指正。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国公益诉讼无法可以的状态。

    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学家把为保护死人权益的诉讼称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称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目前学界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有很多种,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通常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能够造成潜在威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说,有着以下几种特征:

    1、公益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普通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建立公益民事诉讼可以使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得到保护;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3、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公益诉讼不但保护既成的事实损害,还保护潜在的可能造成损害。

    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目前还是首次提出,还存在需完善之处。比如,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还需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公民个人可否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也是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

    而且,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也需要理论的丰富和实践的完善。中国人大法学教授肖建国说,认真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条款的具体适用是修正案通过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任务。他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一文中就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起诉主体、诉讼请求和程序特则作了深入研究。本文提出了起诉主体竞合的处理、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等建议,值得我们学习思考。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还存在一些障碍。比如,经济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现实中,环境污染破坏自然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往往比较巨大, 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一旦败诉,提起诉讼人就要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再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被告往往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远远胜与原告,原告受不了诉讼延迟的折磨,民事公益诉讼会变成异常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这使得原告望而却步。还有文化上的障碍。传统文化上,我国是一个义务本位的社会,民众的公众意识薄弱,对自己周围的公共权益的关注甚少。所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儒家的“和为贵”处世哲学的影响,老百姓大都不愿意打官司。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相对比较成熟了,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去借鉴。例如法国,对于环境保护,任何团体均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环境保护,对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环境污染监测、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任何环保团体均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要求确认、撤销或是采取管制措施的行政诉讼。又比如美国,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在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上就有完备的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这使得环境保护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很有必要,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这对于我国法律的健全和公共利益的现实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的案件不断发生,比如刘晖毅秉笔直书状告黄山地名张冠李戴案、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北大法学院教授及其研究生诉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案等等。这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为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现实的土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如污染环境、侵害国家财产等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要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号召。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