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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法院当庭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2-07 10:00:29


     本网讯(谌志卫 曾艾雪)   2月6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保险人中国财保险南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宣判后当天,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保险人在2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70000元。

  2012年9月1日,李兴无证驾驶轿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南城县高速连接线阿颖淮山厂前路段时,轿车右侧大灯处撞到吴国华,造成其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兴驾车逃逸。经交警大队认定,李兴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南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死者吴国华之父母吴小龙、钟兰找到承办人员谌法官,要求先予执行。考虑到李兴的抢救费用,谌法官立即下达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先予给付10000元给原告方。为在年前尽快解决案件,谌法官依法拟定除夕那天开庭审理。

  由于李兴的刑事案件于2013年1月份已经开庭,原告吴小龙、钟兰情绪比较激动,要求民事案件尽快了结。2013年1底至2月初,吴小龙、钟兰多次找到谌法官,要求尽快开庭。

  为妥善处理此案,谌法官一方面缓和两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向院领导汇报情况。分管领导立即与中国财保险南城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妥善解决纠纷。与此同时,中国财保险南城公司立即与上级公司汇报相关案情,征得省公司同意后,其于2013年2月5日向法庭表示放弃举证期限,同意立即开庭审理此案。谌法官马不停蹄,当即为原、被告双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013年2月6日,此案在该院顺利开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

    宣判后,吴小龙、钟兰提出希望在年前将赔偿款给付给两原告,保险公司则提出执行和解的要求。为赶在年前化解当事人矛盾,谌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和解工作。经双方同意,被告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70000元赔偿款给两原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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