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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之附随告知义务如何认定?
作者:罗仕京 曾艾雪 发布时间:2013-02-08 09:04:26
【案情】
2012年7月初,被告江西某机械厂委托危某叫人收购该厂的废弃的机器,危某将此业务通知给杨某。14日,杨某叫受其雇佣的原告刘某到被告江西某机械厂去拆卸废弃的机器。原告站在离地面约3米高的一平台的边缘上切割电动机,就在原告把电动机推下去,由于电动机跟烟囱有根带子连着,烟囱往其这边倒来,原告无路可退,只有跳下来,结果摔伤了双下肢。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共计27208.99元。经鉴定,原告双下肢损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遭拒后,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江西某机械厂先行拆除了螺丝,造成原告受伤,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将废弃的机器卖给杨某,应履行告知瑕疵义务,由于被告未尽此方面义务,故应对原告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原告能证明被告有过错。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原告只起诉被告江西某机械厂,未起诉雇主杨某。本案的法律关系应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侵权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应按照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出卖废弃机器时未告知应当告知的瑕疵或其隐匿了废弃机器的必要信息。 其次,被告江西某机械厂出卖的是废弃机器,其所尽的只是附随的告知义务。本案被告已告知买受人杨某是废弃的机器,后者基于专业要求,也应当知晓拆卸的危险性。原告长期受雇于杨某,未能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事故发生,责任不应由出卖人承担。除非出卖人隐匿了废弃机器的必要信息,导致拆卸事故发生。由于原告未提供此方面证据,出卖人无需担责。 最后,原告受雇于杨某,从事杨某安排的工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可以要求雇主承担雇佣责任。雇员有过错的,应减轻雇主责任。 综述,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江西某机械厂隐匿了必要信息从而未履行合同附随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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