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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男子再次抢劫“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2-17 16:36:0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曾经因为盗窃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继续以他人实施抢劫。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阿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王阿唱赔偿被害人张超经济损失人民币460元。
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王阿唱与黄壮、阿灯(均在逃)共谋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阿唱与黄壮、阿灯窜至324国道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云开物流中心往沙梨乡方向50米处时,遇到被害人张超、陈礼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 K33900的货车从对面驶来,黄壮驾摩托车行至该货车车尾故意连人带车倒下,被告人王阿唱和阿灯跟在货车后面示意被害人张超停车。被害人张超停车后,三人即到货车驾驶室旁向被害人张超索要钱财,被害人张超不愿给钱并打电话报警,黄壮见状便将被害人张超报案所用的手机夺走并砸烂,并持弹簧刀将被害人张超右大腿、左面额、背部等多处刺伤,抢走被害人张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6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被害人张超趁被告人王阿唱及其余同案人不备沿公路逃离现场。被害人陈礼也驾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被被告人王阿唱和阿灯用石头砸碎车门玻璃并受伤。事后,被告人王阿唱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阿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阿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王阿虽因犯抢夺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阿唱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经查无事实依据,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阿唱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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