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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应相偎
发布时间:2013-02-18 11:36:34


     本网讯(樊宝刚)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夫妻两人为了共同的生活目标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而走到一起,组建家庭,怎能仅仅因为对方身处困境而嫌弃对方,轻言离婚?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了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1989年10月12日,原告朱俊勇和被告江文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8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孩朱培珍,1991年9月1日生育一男孩朱黎明。

  同其他大多数家庭一样,本来两夫妻日子倒也美满,子女也都长大,收入虽少却也可以维持生计,然而就在2011年的时候,被告江文花被查出患有重度糖尿病,需要长期服药,不能间断,本来勉强收入维持的家庭现在因为一方面失去了被告江文花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江文花的治病又需要大笔费用,顿时陷入了窘境,原告朱俊勇忍受不了长期的服侍与巨额的费用,顿生离婚之念,想抛下患病的妻子独自单飞,在与妻子协商离婚不成后不顾妻子的苦苦哀求和两个孩子的泣泪请留,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江文花离婚。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事实,认为原告朱俊勇起诉与被告江文花离婚缺乏法定的依据,双方夫妻结婚多年,感情也一直尚可,还育有一子一女,家庭组建来之不易,夫妻感情更应珍惜,不能因为被告江文花身患重病而抛妻弃子,这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更有悖于社会道德的基本伦理纲常,法院对原告朱俊勇的这种思想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给予了被告江文花一定的经济帮助,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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