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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另案处理”,该如何处理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3-02-18 15:04:00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部分共同犯罪人采用“另案处理”结案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笔者通过对某基层法院对近三年共同犯罪中“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进行调研显示:2011至2012年受理共同犯罪案件23件,“另案处理”35人,其中只有11人受到刑事审判并获刑,领刑率31.4%。

    究其原因:一是公安机关侦查责任不到位、检察机关审查不力。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不到位,只注重到案人员的审讯,缺乏对在逃犯藏匿信息的侦查,对在逃犯未纳入未结案件管理,缺乏工作责任落实。检察机关对控诉案件审查不严,忽视对“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二是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另案处理”的情形、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追责机制等未作出规定,司法机关按照司法实践经验或习惯处理“另案处理”人员,导致一些案件“另案处理”变为“另案不理”。三是公安司法人员非正常的主观因素。公安机关为了案件考核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成若干个案件,对侦查难度较大、事实认定不清的人员“另案处理”,一些侦查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也将其列为“另案处理”,最终却没有处理。司法人员的审判职能无法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只能被动审理案件,对“另案处理”人员不太关心。四是法院系统未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档案,无法确切知道“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方式、数量等信息。

    解决对策: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司法解释,对“另案处理”的情形、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追责机制等做出规定;二是将“另案处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严格追究利用“另案处理”情形包庇罪犯的侦查、审查起诉人员;三是在法院系统建立“另案处理”人员数据库,动态监测“另案处理”人员的审判情况,并适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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