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辆所有人应担未投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
作者:沈兵   发布时间:2013-02-19 08:51:44


    【案情】

    2012年4月21日,林某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两轮摩托车行至宣城市区中山路与中山后路交岔路口时,在左转弯往中山后路行驶过程中,与对面直行驶来的原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宣城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评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林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经依法核定,林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5824.32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12205.72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618.60元。

    【分歧】

    1、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则受害者就无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或者由侵权人与受害者分担。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不允许上路行驶。因此,未投交强险的车辆一方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未投交强险,可将投保义务人视为保险公司,先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进行分配。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确定林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林某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的相关损失。即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万元,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13618.6元。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超出部分2205.72元(12205.72元-1万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按6:4的比例分担,即林某赔偿1323.4元(2205.72元×60%),陈某自行承担882.32元(2205.72元×40%)。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林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942元(13618.6+1万元+1323.4元)。

    【评析】

    法院判决采纳的是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交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非由投保人自己意志来决定投保与否,而是法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拒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则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至补办交强险,并缴纳交强险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受害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才由侵权人承担,或者由侵权人与受害者分担。因此,交强险实际上是法律所赋予受害者的一种特殊保障,其有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有效的物质救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则必将使受害者无法向保险公司行使该项特定的权利,从而导致受害者的这一法定保障落空、利益受损。

    3、有损害即应有救济。既然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了受害者的利益受损,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对其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就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而且要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将会导致作为受害者的一方,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投保交强险的不利后果,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类似于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的保障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给受害者带来的不利后果。这种在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特殊情形下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强险赔偿保险的方案,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同时,从社会效果上来看,也有利于督促投保交强险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