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狠心父亲离婚不付抚养费 亲女儿愤起维权
发布时间:2013-02-19 09:53:12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身为父亲,在与妻子离异后,对子女不闻不问,当孩子的生活发生困难,向其求助时,却遭到拒绝。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拒付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判决被告阮强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婷婷的生活费6900元;被告阮强民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3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吕婷婷年满18周岁止;被告阮强民从2013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吕婷婷本年度上学、就医等所实际产生费用的一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英与被告阮强民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女儿阮玲(阮玲现改名为吕婷婷)由吕英抚养,被告阮强民自离婚之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作为原告的生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上学的学杂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吕英和被告阮强民各负责一半(以国家公认的发票为准)。在协议离婚之后,被告支付了9个月的生活费,从2011年2月起不再支付。另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英与被告阮强民离婚后,吕英在2012年前支付原告上幼儿园期间学杂费2293元,同时支付治疗原告的疾病医疗费1043.3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用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该案中,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吕英与被告达成的抚养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