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刑满释放后持刀伤人并抢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2-20 09:22:03


     本网讯(徐娟)   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陈建国在餐馆吃饭时因琐事心生不满,持刀砍伤老板娘并抢劫财物。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建国2002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建国酒后来到刘湘兰经营的餐馆内炒粉,期间被告人陈建国认为刘湘兰对自己的态度不好,由此心生不满,随即从餐馆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劈砍刘湘兰的脸部,刘湘兰被砍后便拉扯被告人陈建国,二人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陈建国便跨坐在刘湘兰的身上,持刀连续劈砍刘湘兰的头面部、颈部及上肢。附近的群众闻声赶到现场,被告人陈建国才停止劈砍。尔后,被告人陈建国见刘湘兰身上斜挎一个女式挎包,遂趁刘湘兰被砍伤倒在地上之际,持刀强行拉拽挎包,将刘湘兰的挎包及包内的现金200余元及诺基亚牌手机一部抢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湘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被告人陈建国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77元。

    2012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建国经其家人陪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国已支付被害人刘湘兰医药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国酒后因琐事而心生不满,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陈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持刀强行抢走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建国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国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湘兰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