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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后持刀伤人并抢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2-20 09:22:03
本网讯(徐娟)
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陈建国在餐馆吃饭时因琐事心生不满,持刀砍伤老板娘并抢劫财物。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建国2002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建国酒后来到刘湘兰经营的餐馆内炒粉,期间被告人陈建国认为刘湘兰对自己的态度不好,由此心生不满,随即从餐馆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劈砍刘湘兰的脸部,刘湘兰被砍后便拉扯被告人陈建国,二人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陈建国便跨坐在刘湘兰的身上,持刀连续劈砍刘湘兰的头面部、颈部及上肢。附近的群众闻声赶到现场,被告人陈建国才停止劈砍。尔后,被告人陈建国见刘湘兰身上斜挎一个女式挎包,遂趁刘湘兰被砍伤倒在地上之际,持刀强行拉拽挎包,将刘湘兰的挎包及包内的现金200余元及诺基亚牌手机一部抢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湘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被告人陈建国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77元。 2012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建国经其家人陪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国已支付被害人刘湘兰医药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国酒后因琐事而心生不满,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陈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持刀强行抢走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建国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国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湘兰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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